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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程凱/綜合報導)據報導,內華達州立法者近日已批准與郵寄選票和確定已登記選民公民身份相關的新選舉規則。
《內華達州行政法規》第 293 章已修訂,新增一項要求,即縣書記官必須透過讀取郵寄選票上的郵戳或條碼資訊來確定郵寄選票的寄出日期,以確定該選票的郵戳日期是否在選舉日當天或之前。此項變更旨在確定美國郵政局收到回寄選票的日期。
如果縣書記官無法確定郵寄選票的郵戳日期是否在選舉日當天或之前,但縣書記官在下午 5 點之前收到了該選票,則該選票將被視為已登記選民的公民身份。
選舉第三天,郵寄選票將被視為已在選舉日當天或之前蓋上郵戳,不得僅以字跡不清、填寫不完整或其他不完整為由拒絕。
內華達州選舉法也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對提交的宣誓書的要求,以證明登記選民的公民身份,並修改了關於某些選民質疑中「個人瞭解」的定義。
提交給縣書記官的宣誓書必須採用州務卿規定的表格,除其他必需資訊外,如果提交宣誓書的人不是本州的登記選民但符合選民資格,則需聲明其為選民
縣書記官隨後將確定該人是否為選民選民或其他有資格提交宣誓書的可靠人士。書記官將確定該人是否符合選民、內華達州註冊選民或可靠人士的資格。
書記官將確定提交宣誓書的人士是否對宣誓書所依據的事實有親身瞭解。如果沒有,則該人將被視為不可靠人士。親身瞭解應定義為第一手經驗或瞭解登記選民並非美國公民,或登記選民已遷出其登記投票所在縣的邊界。
但如果該人確實有親身瞭解,書記官將評估與該聲明可信度相關的因素,例如評估宣誓書中是否存在前後矛盾的陳述,以及提出聲明的人士是否有不誠實或對登記選民存在偏見的記錄。
內州批准關於郵寄選票和選民登記的新選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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